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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欧盟返送条例11月4日公报刊行,入境禁令最长20年

2026-11-06

希腊欧盟返送条例11月4日公报刊行,入境禁令最长20年

11月4日,欧盟《返送条例》(Return Regulation)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正式刊行,标志着这项自谈判初期即备受争议的文件走完立法程序,自刊行次日11月5日起进入生效倒计时。该条例旨在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遣返与离境管理框架,是2024年《移民与庇护公约》(Migration and Asylum Pact)的组成部分,对希腊的庇护管理、拘留设施运营及入境禁令执行都带来直接约束力。

条例的核心机制之一,是建立"欧洲返送令"(European Return Order)互认制度:成员国之间作出的返送决定须在统一格式下互认,但现行阶段互认仍属自愿性质,欧盟委员会已承诺在条例生效满三年后对执行情况作首次评估,届时将决定是否转为强制互认。希腊作为南线主要口岸国,此前在返送令跨成员国执行层面承受的压力较大,新框架意在降低这一摩擦成本。

拘留期限方面,条例规定一般情形下的最长拘留期为24个月,超过该期限须由法院重新裁定合法性。但对于经安全风险评估被认定为安全威胁的人员,条例保留了不定期的再入境禁令条款,即拘留期限不受24个月上限约束,入境禁令本身也设定了阶梯:一般框架内最长可达10年,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延长至20年;涉及安全风险评估的特殊情形,则可施加超过20年甚至不限期的再入境禁令。

申诉机制是另一个关键调整点。旧框架下,对返送决定提出的申诉在大多数成员国具有暂缓执行效力(suspensive effect),即申诉期间不得实际执行离境。新条例将这一默认规则取消,改为"非暂缓"原则,即返送决定原则上可在申诉期内执行,各成员国须另行国内立法决定是否在个别情形下恢复暂缓效力。对庇护申请被驳回、正在等待离境的人员而言,这一变化意味着被实际移送离境的窗口期将明显缩短。

条例第17条还专门规定了与第三国(即欧盟境外)合作的法律框架: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与国际法(包括不推回原则)的前提下,成员国可与第三国签订返送安排,将庇护申请遭拒且无法返回原籍国的人员转移至该第三国的设施。这一条款正是希腊与德国、奥地利、丹麦、荷兰"核心五国"机制下境外返送中心谈判所依据的法律基础,预计将在条例生效后的过渡期内由五国分别推进与非洲及亚洲候选国的具体协议签署。

对于希腊黄金签证投资者及持长期居留者,该条例的直接影响有限——其适用对象为庇护申请被驳回的非法入境与滞留人员,而非合法投资居留持有者。但条例对拘留设施运营标准、拘留程序透明度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将同步适用于希腊境内所有行政羁押场景,间接影响希腊在欧盟基金拨付与人权审查中的合规评估。

本文引用于: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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